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警示曝光措施,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对渭源县艾某军驾驶甘A9***R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渭源县艾某军驾驶甘A9***R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例 一、案例详情 渭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队执法人员驾驶甘J9***0执法车辆在会川G212线公路巡查时发现,艾某军驾驶甘A9***R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从兰州往会川拉客人。经现场调查认定甘A9***R小型普通客车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事实。 二、法律依据 经调查,违规事实清楚,艾某军驾驶甘A9***R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处理结果 依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给予艾某军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艾某军驾驶甘A9***R小型普通客车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其承认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行为属于道路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行业安全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执法单位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通过案件查处,有力打击了无证营运“黑车”违法行为,严肃整治了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乱象,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和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秩序。同时,本案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对心存侥幸的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了群众安全出行和守法经营意识,对于规范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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